1.师生在使用、保管设备时,须自觉爱护设备,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,切实防止损坏与丢失。
2.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、丢失的,均应赔偿。
3.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范导致设备损坏的,需要书面交代损坏原因、过程,损坏程度,由任课教师上报实验管理人员备案,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作出赔偿处理。
4.教学设备损坏或丢失后,须及时向学校教务处和国资设备处提交设备损坏、丢失报告,属被盗的设备,还须同时报告保卫处。
5.有关设备器材损坏、丢失赔偿的具体处理办法按理学院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地址: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红桥街1号 邮编:641100